职业病劳动者成维权弱势群体 难获政府部门救助
时间:2015-09-01 18:09 来源:未知 作者:Doctor001 点击:次
编者按根据卫生部发布的数据,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总数约2亿,且渐呈多发、高发态势。2011年6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建议首次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积极应对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乏力的困境。 政绩考核机制不完善,严重缺乏职业病防治意识 据悉,近几年,中国每年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以上,占GDP的2.5%左右。而在国际贸易中,因劳工标准(包括劳动保护条件)遭到反倾销而造成的出口损失更难估计。 广大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被牺牲的健康和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却没有得到充分重视。长期以来,地方发展的政绩评估指标主要偏重反映经济数量和增长速度,而为追求经济总量付出的劳动力代价却没有被计入在内。 由于职业病不同于工伤事故,除急性职业中毒之外,潜伏期长,多数不会当年发病。例如,尘肺病的发病期限较长,大部分患者接尘工龄可在10年以上。因此,政府监管的效果可能到继任者的任期中才体现出来,而由于该指标现在并未纳入政绩考核中,因而常常被忽视。 正是由于考核机制出现了问题,我国目前职业病防治在政府监管、预防措施和救治保障等各方面的资源投入和执行力度都严重不足。甚至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让未经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企业开工投产;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阻挠正常的职业卫生监督与监测工作,干预职业病诊断结果;在出现职业病群体事件时采用捂、堵、拖的手段。上述行为不仅造成了职业病防治领域的种种弊端,更大大加剧了社会矛盾。 计划经济时代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已严重脱离实际 我国目前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实际上是以计划经济时代的国企为蓝本设计的。随着中国经济实现向市场经济转型,非公有制企业迅猛发展,职业病劳动者的来源和性质也悄然发生变化。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告诉半月谈记者,该中心2011年《职业病调研报告》显示,在被调查的172名职业病劳动者中,有66.7%来自民营企业,8.2%来源于外资企业,只有21.4%来源于国有企业。 许多民营企业规模小,基本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生产作业环境条件恶劣,生产工艺落后,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而且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认劳动关系。许多私营单位还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并常以注销企业的形式来逃避赔偿责任。 宏观劳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国的职业病防治体系却没有及时进行调整。黄乐平列举说:在预防方面,对私营企业的培训和监管不足,导致劳动者体检率过低,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更不足1%;在诊断方面,劳动者需提供职业史等大量相关材料,许多私营企业拒绝提供,法律却对其无任何惩罚性规定;在申请诊断过程中,一些职业病诊断机构往往要求由用人单位提出诊断申请,或由用人单位带领劳动者提出诊断申请,方才受理;在赔偿方面,职业病劳动者要经历非常复杂的程序,时间极为漫长,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在私营企业尤其艰难。 我国的安监和劳动监察部门仍然未对此进行回应,没有对职业病危害行业的用工情况进行有效行政备案,对劳动关系的行政调查力度也不足。这进一步造成了职业病诊断以及赔偿的困难。 (责任编辑:Doctor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