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拒公开生乳新国标决策过程 称或影响稳定
时间:2015-09-03 15:53 来源:未知 作者:Doctor001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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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5号文,从立法目的来说,并不能一定推导出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不能简单说国办5号文是对“信息”的涵义做了“限缩性”解释,否则文件就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相冲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并不是说所有决策前的信息都属于内部信息或者过程性信息,况且,此项决策已经做出。”程洁表示,在我国的语境中,会议纪要常常具有“准决策”性质,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程洁表示,在决策之前,乳业公司、奶农、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基于自身立场参与讨论、提出意见,都是很正常的事,“用不着遮遮掩掩”。 问题恰恰在于此,生乳新国标虽然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但其制定程序却不公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胡俊宏曾指出,国家强制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众质询环节形同虚设,技术标准的技术水平,必然由少部分特定人群把持和操纵。 “强制性标准的起草部门一般是专业技术委员会,只能代表特定人群,通常是企业界的利益。”胡俊宏说。 程洁表示,立法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集意见,制定强制性标准也应该组织听证,进行公开。当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时,会议纪要中的事实内容应当公开。 “如果其中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条的规定,进行区分处理。”程洁说,比如采取不公开参与人、公开观点的折中方案。 法庭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但此案不涉及上述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驳回了赵正军要求判令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的诉讼请求。 目前,诉讼双方均未表示上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卫生部收到判决书后,将根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答复。” “如果对答复不满意,我还将起诉卫生部。”赵正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新修订的生乳标准出台后,因其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发达国家标准,而菌落总数放宽至美国、欧盟标准的20倍,郑州消费者赵正军要求卫生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因上述要求遭拒,赵正军一纸诉状将卫生部推上法庭。10月17日,市一中院认为卫生部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申请予以重新答复。昨天,卫生部回应法院判决称,法院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并非判令公开。卫生部将严格按照法院要求期限重新答复。 叫板卫生部 申请信息公开 赵正军说,他起诉卫生部,是缘于2010年新修订的生乳标准出炉。在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1986年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克降到了2.8克,菌落总数则从2003年的每毫升≤50万调至≤200万。新标准中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发达国家3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数放宽数倍后,是美国、欧盟(10万)标准的20倍。 赵正军说,他通过媒体报道得知,曾任中国奶业协会常务理事的王丁棉,曾公开炮轰该标准为“全球最差,是全球乳业的耻辱”,并称“中国生乳标准被个别生产常温奶的大企业绑架”,细菌数越高,致病菌的分泌产物保留在牛奶里面的就越多,这对人体健康是有害的。很少的蛋白质,那么高的细菌,还不如喝白开水,并称标准讨论期间,他们一直反对降低标准,只是反对无效。地方奶协和专家提的20条意见基本没有被采纳,制定乳业标准出现一边倒的声音和结果,那就不正常了。 这场论战中,也存在相反的声音,行业专家称,新标准“对消费者、对奶农都有好处”。标准低了,奶农能达到这个标准,起码能让消费者喝上没有添加剂的真正的牛奶。 为了弄清楚新标准的制定中,到底存不存在“中国生乳标准被个别生产常温奶的大企业绑架”的情况;新标准的讨论过程中,反对和支持的声音到底各占多少比例,赵正军向卫生部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 卫生部答复 不属于公开范围 去年12月2日,赵正军向卫生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卫生部公开生乳等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生乳标准起草工作单位与卫生部签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中不予采纳意见的信息资料、生乳标准审查讨论中专业分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等政府信息。其中,重点是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的公开。 2012年1月20日,针对赵正军的申请,卫生部作出了一份《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答复如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是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的技术机构,其会议纪要不适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辩称如公开 或影响社会稳定 2012年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起诉到市一中院。赵正军认为,卫生部作为掌握会议纪要信息的行政机关,负有公开信息的法定义务,并要求法院判决卫生部公开他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法庭上,卫生部答辩称,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并非卫生部。而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也没有规定会议纪要应报送卫生部。因此,卫生部并未曾获取这些信息。 此外,卫生部还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卫生部认为,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 法院作判决 卫生部重新答复 法院审理后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卫生部是否是上述会议纪要的制作机关。 判决书中,法院列举了大量法律法规条文,并指出卫生部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机关,审评委员会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审查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项必经程序,该程序既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亦属于卫生部履行其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一法定职责的一个环节,且审评委员会系由卫生部组织成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技术机构,故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在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过程中制作编写的会议纪要即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 因此,法院认为,卫生部以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由其制作为由不予公开,该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正军的起诉,判决撤销了卫生部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同时,法院指出,本案不涉及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赵正军关于判令卫生部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记者 孙思娅) 卫生部拒公开生乳新国标 决策信息不公开违背常识 消费者赵正军去年底申请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最后卫生部以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答复不公开,赵遂诉诸法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制作的政府信息,卫生部的答复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在法定时限内重新答复。但卫生部已公开声称,重新答复也不会公开会议纪要。 法院判决说得再清楚不过了,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是卫生部制作的政府信息,依法应依申请予以公开,不公开实际上是违法的。 政府信息公开,现在在中国也已经成为一个常识,它“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这一原则体现在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成为推动“阳光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的法治之轮。关于“政府信息”概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最权威的解释,即“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否则一切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 卫生部拒绝公开相关会议纪要的一个理由,是这个纪要是由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制作,依法勿需报送卫生部,因而卫生部未曾获取上述信息。但事实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是由卫生部负责组建的,而且卫生部部长“亲自”担任其主任委员,副部长担任其常务副主任委员。这意味着,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制作的任何信息,卫生部都间接实现了“完全掌控”。另行“上报”,其实是一种重复劳动。 卫生部拒绝公开会议纪要的主要理由,是所谓政府决策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依法公开范围,若公开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这种说法违反常识常理。建设“阳光政府”,主要内涵就是让政府决策过程公开透明起来。如果“过程性信息”不必公开,则政府只需公开决策结果。决策结果,从古至今,天然就是公开的,要不民众与执法部门如何执行?公开决策结果,根本就用不着立法推动。国务院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的就是要将政府公开透明的要求由结果向过程推进,减少和消除密室政治、暗箱操作,让民众了解政府决策内幕,方便大家评议与监督。 当然,卫生部有自己的依据,那就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该文件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很明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通过并公布的,具有法规效力;而相关“意见”只是一种内部规定,其效力层级远低于前者。法院不予认可,正在情理之中。 从这起个案不难感受到,有些公权力机关对民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诿态度,以及面对法院判决的倨傲无礼。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作出后,政府机关只有两个选择,一是不服判,可以上诉或申诉;二是不上诉不申诉,那就只有老老实实执行法院判决。 卫生部拒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 专家驳斥 人民网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 罗旭)卫生部2010年公布了新修订的生乳标准,乳蛋白含量从1986年的每100克生乳不低于2.9克降到了2.8克,这个低于发达国家3克以上的标准引起了争议。有消费者在申请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无果后起诉卫生部。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对此,卫生部仍称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告诉人民网记者,会议纪要属政府信息确定无疑,卫生部应予以公开。 据了解,2011年12月2日,消费者赵正军申请卫生部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等信息。赵正军三次申请问询后,2012年1月20日,卫生部答复称,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非卫生部;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会议纪要一旦公开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增加行政管理工作负担”。2月16日,赵正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卫生部。 据新京报报道,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被告卫生部撤销之前的答复通知书,并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对此,卫生部仍称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 人民网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他指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里并不要求必须是行政机关自身制作的信息才属于其公开范围。以会议纪要为例,它虽然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作,但它属于卫生部制定新国标过程中的制作、获取的信息,当然属于卫生部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 吕艳滨认为,“会议纪要属于政府信息,这是确定无疑的。”它属于过程类信息,也就是不属于行政管理的最终决定,而是决定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此类信息同样应当公开,国家也曾多次发文要求加强过程信息的公开力度,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不公开此类信息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如过早公开可能导致社会混乱、公开可能导致参与讨论的人员无法公正地发表意见、过早公开可能导致某一部分人因此获取非法利益,等等。现在有些部门将一些可以归为过程信息的政府信息,一律简单排除在信息公开范围之外的做法是完全不恰当的。 “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只有充分公开,才能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吕艳滨说,“以公开可能给政府工作带来麻烦和负担为由拒绝公开,很容易给公众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损害的是政府公信力。” 专家称乳品新国标不存在被企业绑架 马纪朝 何天娇 马晓华 田享华 虽然之前已经预料到会胜诉,但赵正军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他1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一中院”)寄来的行政判决书时,仍然有些激动。 作为家住郑州的消费者,赵正军此次起诉卫生部,与去年成为社会热议话题的“生乳新国标之争”有关。 未注明起草者的新国标 2010年4月,卫生部发文(卫通〔2010〕7号),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报记者发现,这66项标准中,共有13项的文件名为各种乳品(含生乳);另有34项涉及乳品的生产规范或测定;其余的19项标准也大多与乳品有关。 乳品新国标甫一出台,便引发了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其中关于蛋白质含量和菌落总数的规定。 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中,蛋白质的理化指标为每100克生乳含蛋白质不低于2.8克,菌落总数限量则为每毫升≤200万。 赵正军表示,1986年的国家标准中,关于蛋白质的理化指标为每100克生乳含蛋白质不低于2.9克;而2003年《鲜乳卫生标准》中关于菌落总数的限量为每毫升≤50万。 本报记者查询发现,1986年,卫生部和当时的农牧渔业部推出的《生鲜牛乳收购标准》中,关于蛋白质理化标准的表述为“≥2.95%”。 至于菌落总数,据《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0年第三期报道,中国农业科学院专家称,早在2008年,相关部委基于中国的养殖水平,已将菌落总数修改为200万。 赵正军表示,他查询资料后发现,2010年的生乳新国标中,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发达国家3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数在放宽数倍后,是美国、欧盟(10万个)标准的20倍。 这样的结果让赵正军不满意。他表示,他听说2010年的乳品新国标之所以宽松,是由于其中的生乳、巴氏杀菌乳和酸奶等标准,主要是由一些知名奶企参与起草的。 “新国标会不会被这些企业‘绑架’了呢?”赵正军注意到,卫生部并未就上述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或个人作出具体介绍(相比之下,1986年的《生鲜牛乳收购标准》则注明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申请与诉讼 去年12月2日,赵正军向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下称“政务公开办”)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66项新国标的起草单位或起草人、《生乳》标准起草单位对反馈意见中不予采纳意见的信息资料、《生乳》标准审查、讨论中专业分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等政府信息资料。 12月6日,卫生部答复:按照该部信息申请公开管理规定,请赵正军填写规范的公开申请表。 赵正军随即在卫生部复函提供的表格上,重新填写了申请内容。 同月23日,卫生部又向赵正军发来告知书,表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赵正军的申请分6个事项,需要分别单独提出。 今年1月10日,赵正军向卫生部单独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 10天之后,卫生部政务公开办答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下称“食安国标委”)是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的技术机构,其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赵正军对此结果不满意,遂2月中旬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卫生部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判令其公开申请事项,即上述会议纪要。北京市一中院5月4日受理该案,并于本月17日作出判决:撤销卫生部1月20日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卫生部须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北京市一中院在判决书中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卫生部是否上述会议纪要的制作机关。法院认定,食安国标委的委员由卫生部聘任,其经费由卫生部保障,因此,该委员会系卫生部为履行其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法定职责而组织成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技术机构。 判决书称,食安国标委下辖的专业分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属于卫生部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被告以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非由其制作为由不予公开,该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判决书表示,“因本案不涉及上述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因此对赵正军要求判令卫生部公开会议纪要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也就是说,判决书仅要求卫生部对赵正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卫生部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卫生部还没有重新给予答复。正在准备中。会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给予答复。”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告诉本报记者,从判决的文本看,可作两方面的解读:其一是认为卫生部应当公开上述会议纪要,其二是卫生部选择不公开会议纪要,就必须有更加强劲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应地,从判决的效果来说,卫生部有两个选择:其一是直接公开会议纪要,其二是找到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重新做出不公开的决定。 “从判决的效力来看,至少卫生部不能再重复原来作出‘不公开’决定的理由,或者不能找相似的理由。”袁裕来说,虽然判决有两种理解,但整体上而言,还是相当大的进步,它除了承认行政权在其专业领域的权威,也给予了一定的监督压力,回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本意。 新国标真被“绑架”? 这起诉讼将公众的目光再次引导到2010年乳品新国标制定的过程上。那么,到底谁“绑架”了乳品新国标? 当时参加新国标制定会议的乳业专家魏荣禄告诉本报记者,说“绑架”有点严重,但几家大企业都对新国标产生了影响。他说,当初几家大企业都参与了新国标的起草与制定。当然起草过程中也征求了社会意见,“但可以想见,企业代表自身利益,很难出台过分不利于自身发展的新标准。” 广州乳业协会会长王丁棉也表示,几家大企业在新国标的制定中占据一定的地位,标准的制定与企业所处的发展状况有关联。 而奶源的供不应求也对乳品新国标的制定产生了影响。根据王丁棉以及魏荣禄的说法,当时国内液态常温奶市场发展迅速,需求旺盛,而不少奶企由于奶源建设跟不上,大量依赖民间散养奶牛,但这依旧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 由于当时很多生乳收自散养农户,其养殖水平不高、挤奶过程不规范,易导致生乳中的细菌含量偏高。“这种情况下,如果提高菌落总数门槛,必然导致很多牛奶无法使用。”魏荣禄说。 另有一位食品安全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乳品新国标不存在被企业“绑架”的问题,两年前开始讨论这个标准时,有大企业参加也有小企业参加,“之所以把蛋白质含量调低,主要是由于中国的养殖环境、养殖条件都没有美国等发达国家好。他们的奶牛吃的饲料都比中国的好。只有有了好的饲料,才能产出好奶。事实上,中国的饲料没有那么强。” 这位专家说:“调低菌落总数,也与中国的养殖环境有关。而关于致病菌的标准制定,我们是与国际相同的,要求非常严格。” (责任编辑:Doctor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