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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曾与确诊父母接触 一确诊病例被刑拘

时间:2021-06-09 04:48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Doctor001 点击:
隐瞒旅居史接触史、不配合疫情检测、擅自离开封控区、散布涉疫谣言,都将面临警方查处。昨日在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广州警方通报了近日依法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6个案例。市司法局、市法律专家也介绍了疫情防控的法律规定和法治保障情况
  隐瞒旅居史接触史、不配合疫情检测、擅自离开封控区、散布涉疫谣言,都将面临警方查处。昨日在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广州警方通报了近日依法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6个案例。市司法局、市法律专家也介绍了疫情防控的法律规定和法治保障情况。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方晴、周洁莹、何颖思

  市司法局:

  18份疫情防控通告均经过合法性审查

  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建山表示,目前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已发布通告18份,这些通告全都经过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目前,广州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了少数人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张建山解读了对不同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是对于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对散布有关疫情的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对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故意隐瞒流入经过,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处罚。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专家:

  违反规定致他人隔离、染病可被民事索偿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涛表示,进行健康上报、服从抗疫管理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的法定义务。公民或组织不配合健康上报和抗疫管理的,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将可能面临相关行政、刑事和民事等三种法律责任。

  他特别谈到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某个人拒不配合流调、拒不如实进行健康申报,导致别人被传染上新冠肺炎,那么被传染的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他人来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身体损害的民事责任。包括因此成为密切接触者需要被隔离导致的经济损失。”刘涛说。

  市公安局:通报4类共6个典型案例

  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炳升在会上表示,当前广州市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但仍有个别人员不依法接受流行病学调查,不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配合采集样本,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期间不遵守疫情管理措施,最终受到警方查处。他在会上通报了4类共6个典型案例。

  第一类: 隐瞒旅居史、接触史

  隐瞒曾与确诊父母接触 引发疫情传播严重危险:5月25日下午,家住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5月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祝某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部分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祝某的行为未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第6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向当地村(居)委报到并接受大石镇三人小组健康管理措施;6月2日和6月4日因咳嗽、发烧等症状前往医院治疗时,未执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9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调查问卷》,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第二类: 散布谣言

  公众号发布“染病人员逃脱”谣言被刑拘:越秀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公众号于6月2日11时30分发布了一则“越秀矿泉瑶台片区2名染病人员带病逃脱”的涉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警方抓获了该公众号的实际控制人林某。目前,林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编造室友确诊信息 致多部门出动被行政拘留:5月31日21时许,冯某虚构事实,编造出其出租屋室友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信息发给其姐姐。由于冯某曾于5月24日在其姐姐位于白云区黄石街道的家中居住,此消息造成黄石街道等防疫部门紧急采取防控措施。经调查,冯某的室友并未感染新冠肺炎,其行为引起群众恐慌,致使街道、公安机关和防疫部门出动大量人员、资源进行处理。目前,冯某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第三类: 不配合疫情检测

  拒做核酸检测铁叉袭警被刑拘:6月6日下午,从化区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民警会同政府部门防疫“三人小组”,拟对城郊街新城西路某旅馆的住客肖某进行现场核酸检测。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肖某仍然拒绝开门配合,故民警向其宣读了《广州市从化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的通告(第1号)》等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后在准备检测时,肖某手持铁叉暴力攻击现场执法民警,被民警制服并将其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肖某因涉嫌袭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第四类: 擅自离开封控区

  强行冲卡驶离疫情封控区袭警被刑拘:按照5月29日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3号通告要求,荔湾区海龙街属疫情防控区范围,区内所有人员以居家为主,停止非日常生活必需的一切活动,不得外出。5月31日,海龙街居民吉某到疫情防控执勤点,要求离开疫情防控区。现场执勤民警耐心向其解释,按照13号通告要求不能离开疫情防控区,请其回到住处,并多次劝阻和警告其不得冲卡。但吉某仍强行冲卡,殴打制止其冲卡的民警和辅警,造成民警和辅警受伤。目前,吉某因涉嫌袭警,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高风险区域3男子外出钓鱼被处罚:6月7日上午,荔湾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内海南村有3名男子违反居家隔离防疫要求,在海南村2队鱼塘钓鱼,民警随即将3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经查,梁某等3人均为该村村民,其行为违反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5号通告中“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的规定。目前,梁某等3人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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