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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精神病人有这么多吗(2)

时间:2015-09-01 17:32来源:未知 作者:Doctor001 点击:
二问: 怎样保障患者权利? 编辑:精神病重症患者有哪些权利?如何保障他们的权利?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什么权利,精神病人就同样享有什么权利。此次《精神卫生法》(草案)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
二问:
  怎样保障患者权利?
  编辑:精神病重症患者有哪些权利?如何保障他们的权利?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什么权利,精神病人就同样享有什么权利。此次《精神卫生法》(草案)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杨甫德说,对于重症精神病人,健康被保护,但行为受限制。这不只是个医学问题,也是个法学问题,需要权衡住院的利弊。既要保护好精神病人的个人自由权益,又要保护正常人不受精神病人暴力、攻击等行为的危害,还要使需要医疗救治的病人获得恰当的诊治,要平衡好这些有潜在冲突的利益。除了医学的原因外,不能以其他原因作为诊断和收治精神病人的依据,这是对精神病人权利最好的保障。
  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强制收治同样必须通过严格程序。郑毅认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发病时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会受到减免。在行为能力没有完全恢复前,要接受相应的限制。非自愿住院、非自愿治疗,是对公民法律权利的实质限制,要对谁来决定强制、异议与救济的渠道等问题进行清晰的规定,才能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编辑:非自愿住院如何防止被侵权?
  记者:草案规定了对医生的诊断结果异议程序和纠错机制,进一步保护了精神病人的权利。
  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受到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郑毅说,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此外,精神病患者权利的保障,需要其亲属履行相应义务。往往患者该出院的时候,亲属没人来接,患者被扔在医院无人管。在这方面,正在制定中的《精神卫生法》应做出相应规定,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
  三问:
  如何防止“被精神病”?
  编辑:对于政府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来说,在精神病收治方面的权力边界是什么?
  记者:社会上关注是“非自愿住院治疗”,实质是“谁有资格送”。精神病患者的收治,优先是由患者的近亲属和监护人。郑毅说,精神病患者收治,司法和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或优先于患者的亲属和监护人。只有患者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被遗弃时,其亲属或监护人一时无法找到时,司法行政部门才能作为社会监护人来进行处理。
  杨甫德强调,一般来说,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前提和边界。如果患者没有监护人、近亲属在身边的话,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应当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应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
  编辑:如何防止精神病收治被不当利用,而带来对公民人身安全和正当权利的侵害?
  记者:对于精神病的鉴定,首先要回到医学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精神病的强制收治要遵循合法程序,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在这方面《精神卫生法》应对由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实施适用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做出明确、严格的规定,并且引入社会、司法的干预、监督。
  防止精神病变成别有用心的“囚人工具”,要先界定“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的边界划分,理应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得以明确,尽可能地摒除可能被利用的制度漏洞。否则,本来维护公民权益不受伤害的合理设计,很可能会被以“公共安全”的名义所轻易突破。当然,精神卫生领域的问题,远非颁布一部法律即可根治,防范“被精神病”依然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Doctor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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