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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严禁为未成年人整形

时间:2015-09-03 15:43来源:未知 作者:Doctor001 点击:
《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将于下个月提交市人大,预计明年6月获得审议通过。昨天,团市委、市少工委在市第二工人文化宫举办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起草工作新闻发布论坛暨广州未成年人保护网开通仪式。
《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将于下个月提交市人大,预计明年6月获得审议通过。昨天,团市委、市少工委在市第二工人文化宫举办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起草工作新闻发布论坛暨广州未成年人保护网开通仪式。
  记者了解到,《规定(草案)》将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基础上拾遗补缺,细化已有条款的操作性,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多项创新规定。此外,立法小组呼吁,广州应尽快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指导、协调和督促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据悉,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规定(草案)》的修改建议,立法小组于昨日开通了广州未成年人保护网(网址:http://www.gz12355.net/web/),并将《规定(草案)》在该网予以公布,市民可于11月15日前登录网站反馈意见。
  亮点1未成年人禁止非医学整形
  整形美容行业在迅速发展,铺天盖地的整形美容广告也随之而来。加上一些选秀节目的不良影响,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加入整形“大军”,社会中美容整形的低龄化趋势愈演愈烈。
  “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器官变化大,手术后容易对青少年的成长发育造成不利影响,一旦造成病变,对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伤害将是无法挽回的。”《规定(草案)》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认为,在现有法律缺失、行业自律又难以实现的背景下,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应当对整形美容机构进行规范。
  《规定(草案)》第24条规定:除注册医生因医学上的理由外,禁止任何机构为未成年人进行整形手术。医院、整形机构在为未成年人进行整形手术前,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手术风险,并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不过,对于具体的禁止“红线”,杨建广表示正在征求卫生部门的意见。“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的割双眼皮、隆高鼻梁等手术,到底该如何规范,是个医学专业问题,我们会与主管部门一起进一步细化。”
  亮点2每所中小学至少配一名驻校社工
  “香港、澳门和东莞都十分注重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每一所学校都配备了至少一名专业驻校社工,为学生提供咨询或者帮助。”杨建广建议,广州也可以学习这种做法,将购买社工服务的范围延伸到学校的日常工作,以达到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杨建广透露,广州已经在海珠区率先尝试由政府委托共青团购买社会组织提供的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的工作模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在立法小组拟将海珠区的经验进行推广,个尝试在立法中加以巩固。
  《规定(草案)》第29条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为辖区内每间中小学校配备至少一名驻校社工。
  杨建广介绍,届时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教育中遇到问题的,可以向学校、社工寻求帮助,学校、社工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亮点3发现未成年人受侵犯特定人员有义务举报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一个难点在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方式很多都是比较隐蔽的,例如来自家庭的伤害,以及一些隐蔽的性侵害。”杨建广表示,虽然如此,但是一些特定的人是有可能发现这些隐蔽伤害的。例如医生在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的时候、教师在与未成年人学生接触的时候、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社工在提供未成年人事务的社会服务时,都可能会发现未成年人遭遇到的侵害。“这些特定职业的人,应该有义务将发现到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现象向主管部门报告。”
  为此,《规定(草案)》第21条规定:中小学校教师、幼儿园保教人员、医务人员、司法人员、社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犯,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举报。
  亮点4四类场所不得留孩子独处
  未成年人尤其是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的有限,他们既不能正确认识外界,也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对日常生活当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根本意识不到,因此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也很有可能造成伤害,对整个家庭甚至社会来说都是一个极大的悲剧。
  杨建广认为,由于未成年人在自我保护能力方面的不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均有责任在面对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尤其是不能让其脱离看管,单独处于危险场所。
  《规定(草案)》第3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处于下列场所:未妥善安装窗户、阳台防护装置的场所;存放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触电、溺水的场所;其他易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的场所。 (责任编辑:Doctor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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