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医药资讯 >

“阳光采购”优选同品同厂“低价”药

时间:2017-03-26 15:28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Doctor001 点击:
4月8日零时起实施的医改,将启动药品的阳光采购。昨天,北京市卫计委发布了关于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年4月8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除军队和武警系统)全面执行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政策,在制定采购目录时,
4月8日零时起实施的医改,将启动药品的阳光采购。昨天,北京市卫计委发布了关于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今年4月8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除军队和武警系统)全面执行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政策,在制定采购目录时,应在不增加患者用药费用负担的原则下,优先选用同品或同厂日均费用较低的品种。
  本市供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全部按照阳光采购政策执行。其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医院自制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规定采购。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与二三级医疗机构共用一个平台,药品采购目录实现上下联动、品种对接。
  市卫计委明确,医疗机构应完善院内药品遴选谈判、采购使用等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的采购原则,确定药品采购目录。完善药品采购内控机制,确保遴选工作透明规范。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等框架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健全药品遴选、药品评审、竞价谈判等工作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利益回避,相关记录按规定留档备查。遵守各项政策要求,合理确定药品采购目录。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方案》分类采购原则等要求,遴选本机构的药品采购目录。优先选用基本药物品种,采购的品规金额应达到采购药品总金额的一定比例,三级综合(含中医)医疗机构比例应达到25%以上,二级综合(含中医)医疗机构比例应达到3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比例应达到60%以上。替换品种时,应坚持不增加患者用药费用负担的原则,优先选用同品或同厂日均费用较低的品种,必要时对新进品种开展经济性论证评价。
  采购平台药品数据信息实行日常动态调整,即根据《实施方案》要求,采购平台企业和产品信息动态更新;依据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变化,采购平台价格参考值动态联动。各医疗机构应随时关注采购平台信息变化,及时更新调整本机构的药品采购目录和采购价格。遇有急(抢)救、临床必需等特殊情况,医疗机构需采购非《药品基础数据库》产品的,应当自采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登记。涉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供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平台申请挂网。对违规网下采购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对采购价格发生严重偏离的情况发出预警,约谈问题突出单位,必要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记者贾晓宏)
  医改
  解答
  问:这次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在价格方面规范调整了哪些项目?
  答:在项目安排上,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按照总体谋划、分步实施、升降搭配的原则,优先安排了矛盾比较突出、各方面改革呼声较高、有改革共识的5类435个医疗服务项目。具体包括:综合医疗服务类(床位、护理等)125项,占28.7%;影像学诊断类(CT、核磁等)185项,占42.5%;中医医疗服务类(针灸、推拿等)96项,占22.1%;临床手术治疗类(阑尾切除术等)26项和临床物理治疗类(放疗等)3项,占6.7%。 (责任编辑:Doctor001)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